• 图书馆借阅管理办法


第一章  借阅管理

 

第一条  读者凭经图书馆读者资格认证的具有图书借阅功能的校园一卡通,通过图书馆门禁系统进入馆内借阅书刊。校园一卡通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代借、转借。

第二条  各类读者外借图书的册数及期限规定见下表:

   读者类型

借书册数

借阅时间

续借次数

续借时间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10

 30天

  1

 30天

教职工(包括人事代理)

 20

 90天

  1

 30天

外聘教职工

 10

 30天

  1

 30天

退休教职工

 10

 90天

  1

 30天

注:

1.借阅期满可续借1次,但须在期满之前办理续借手续。

2.寒、暑假期间到期的图书,其借阅期限最后一日顺延至开学后第20天。

3.本办法内规定的借阅时间、续借时间、借书期限等天数均不包含事件发生当日。






第三条  样本图书,当年期刊、报纸,声像资料或样本阅览室的非书资料(磁带)等不能外借,可在阅览室阅览。

第四条  本馆书刊采取开架借阅方法。读者可以就室阅览,亦可外借图书。读者选书时,要注意保持书刊排架顺序,每人每次限取图书一册或期刊一本(或报纸一份),阅后放回原处或者书车上。选定的书刊必须到总台办理借阅手续后方能带出馆外。

第五条  读者选好书刊后,持校园一卡通到总服务台办理借阅手续;还书时无需出示校园一卡通。读者办理借还手续时,都应认真检查书中有无污损,如有污损,须交工作人员处理。

第六条  读者应爱护图书,不得有遗失、拆散、剪裁、圈点、涂划、损污等行为。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图书馆将统一注销应届毕业生校园一卡通,办理注销后校园一卡通图书借阅功能即行失效,不再享有图书借阅功能。

第八条  学生毕(结)业或教职工调动等原因离开学校时,必须还清所借图书,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章  阅览室管理

 

第九条  进入阅览室内只限带笔记本等记录用品,包、袋等其他物件应放入本馆设置的存包柜(阅览完毕后自行带走存包柜物品)。       

第十条  阅览室收藏的各种书刊、报纸仅限室内阅读,概不外借,若擅自将书刊携带出室外者,并按本办法第三章“问题处理”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  馆内各阅览室实行开架管理,读者在架、柜上拿取书刊,每次限取1册,阅后需将书刊放入书架旁的书车内。       

第十二条  严禁随意乱插乱放图书,以免乱架,影响其他读者的查找和利用,违章者令其整架。       

第十三条  自觉爱护书刊资料和公共设施,严禁勾画、污染、私挖、损毁书刊,违者按第三章“问题处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自觉维护架面整齐和室内清洁卫生,遵守公共程序,保持室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打闹、抽烟、吃零食。离开座位时,应轻轻将椅子放入阅览桌下。

第十五条  读者通过阅览室出口处,如遇监测仪报警,要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查明原因,方可离开。

 

第三章  问题处理

 

第十六条  遗失处理

(一)读者遗失图书,应购同版本图书赔偿,并付图书技术加工费5元;若遗失图书购不到同版本,则按原价的2倍赔偿。

(二)遗失孤本书、工具书按原价的1-3倍赔偿,损失多卷集整部图书中的1册,如不能单册购买者,按整套图书价值赔偿。

第十七条  逾期处理

所借图书有1册逾期未还者,暂停其借书权限,且不能办理续借手续。

第十八条  污损处理

(一)圈点涂画、污损书刊者,应就所污损图书作出赔偿,一般图书每页赔偿1元,图表类每页赔偿2元。

(二)图书污损较严重者,赔偿同版本图书,并付图书技术加工费5元。

(三)污损较严重的合订本期刊按合订本期刊的原价赔偿。

(四)凡故意拆散、剪裁、撕页者,按原书刊价格的2倍赔偿。

(五)图书磁条、条形码、书标被故意损坏,赔偿所损坏的材料费并付图书技术加工费5元。

第十九条  盗窃处理及违规带书离馆处理

凡有疑似盗窃书刊行为或将未办手续的书刊携出图书馆外,一经查获,学校有权报警后移送至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处理,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扣留本人校园一卡通,通知所属学院或部门,按本校相关违纪处理条例执行。

(二)写书面检查材料,一式两份,交图书馆和所属学院或部门各一份。

(三)追回被盗窃书刊、资料,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离校处理

(一)读者离开学校(包括毕业离校、休学、退学,教职工工作调动、离职等)前,须到图书馆办理图书清还和补缴欠款的手续。

(二)未到图书馆办理图书清还和补缴欠款手续的各类人员,不得办理离校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持卡人原所属学院或部门负责追缴。

(三)有持卡人去世后,由持卡人原所属学院或部门通知其家属到图书馆归还图书,注销校园卡的图书馆服务功能。

第二十一条  读者未在图书馆总服务台办理还书手续,造成个人损失,由读者本人负责。除此以外的特殊问题,到图书馆办公室咨询。

第二十二条  如遇特殊原因造成图书遗失,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第四章  数字资源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购买的数字资源仅限本校师生员工学习、教学及研究使用,不得将所获得的文献提供给校外人员,不允许利用获得的文献资料进行任何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严禁使用任何多线程下载工具或其它非正常手段批量下载图书馆数字资源;严禁超过正常阅读速度连续、系统、集中下载文献。

第二十五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有义务妥善保管个人借阅证件相关的账号和密码(含统一身份认证账号、数据库的漫游账号等),不得提供给校外人员使用图书馆数字资源,如因保管不善导致数字资源的违规使用,个人将承担相应责任;任何学院、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设代理服务器阅读或下载图书馆数字资源。

第二十六条  因违规行为造成数字资源供应商质询、限制或中断我校数字资源使用权的事件,由图书馆会同信息化处、相关学院等部门组成临时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予以认定,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违规者须向图书馆提交书面陈述和检查;

(二)在图书馆和违规者所在学院或部门的有关人员监督下,违规者删除恶意下载的数据;

(三)在图书馆主页上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止该读者三个月的图书借阅权限;

(四)情节严重者,报请学校予以纪律处分;

(五)因违规行为而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由违规者自行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商学院图书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